勞工健康服務

➤鑑於國內產業結構改變,工作場所除傳統之職業危害外,勞工尚面臨績效壓力、工時過長、輪班、心理壓力等健康危害,為因應過勞、肌肉骨骼等新興職業病之增加,及少子化、高齡化之趨勢,亟須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制度,以維護勞工身心健康,確保安全健康勞動力之提供。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要求具一定勞工人數規模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協助雇主落實勞工健康保護及健康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署推廣文宣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
勞工作業別及總人數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總人數 備註
0-99 100-299 300以上 一、勞工總人數超過6000人以上者,每增加6000人,應增加護理人員至少1人。
二、事業單位設置護理人員數達3人以上者,得設置護理主管一人。
勞工總人數 1-299 - 1人 -
300-999 1人 1人 2人
1000-2999 2人 2人 2人
3000-5999 3人 3人 4人
6000以上 4人 4人 4人